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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主人索赔法事超度费3000元被驳回 仅支持火化费赔偿

发布日期:2025-07-22 03:34    点击次数:115

近日,万宁市发生了一起无牌观光车撞死宠物狗后逃逸的案件。狗的主人在将爱犬火化后,将无牌观光车驾驶员和所属民宿起诉至万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火化费、“超度”费以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审理后仅支持了王某要求赔偿火化费的诉请,判决某民宿店赔偿王某损失1000元。

2024年11月16日12时许,万宁女子王某牵着宠物狗在礼某新村路口散步时,宠物狗被某民宿员工陈某驾驶的旅游观光车撞死。陈某撞死宠物狗后并未停车查看,而是直接离开现场。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报警。同年12月28日,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5年2月19日,在火化完宠物狗后,王某将陈某及某民宿起诉至万宁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某民宿店应对陈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王某宠物狗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承担该案100%的民事赔偿责任。陈某在该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万宁法院根据王某提出的赔偿项目,认定其支出的火化费1000元有相应的票据支持,理应赔偿。但王某主张的“超度”费3000元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且不是必要支出,因此不予支持。此外,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狗死亡而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故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请求也不予支持。最终,万宁法院判决某民宿店赔偿王某损失1000元。